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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想通过在代理一宗房改房上市买卖代缴交“三金”(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、分摊公共面积房价

款、增值收益金)的过程中,利用业主不了解缴交房改房“三金”具体金额这一弱点从中牟利

,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,不仅钱未赚到,连自行代缴款也打了水漂。近日,市区某房产中介陈

某接到汕头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后,连连慨叹,悔不当初。贪念暗生中介代缴“三金”引纠

    2007年7月1日,业主李某经陈某介绍准备出售一套房改房。签订合同时,李某对陈某说,

他曾听他人说起,因该房产为房改房,须缴交一万多元的“三金”费用后方可买卖。而此时,

看了李某的房改房资料的陈某,却发现该房产事实上只需交一千多元便能上市交易,遂心生贪

念,想利用李某的“不明了”多赚一笔横财。于是,陈某对李某说,只要李某支付6000元,他

便为李某代缴房改房“三金”费用,君子协定,不多退少补。平白少交了几千元,蒙在鼓里的

李某也心中暗喜,立刻与陈某达成了代缴“三金”的委托合同,并付给陈某6000元。

    委托合同签订后,李某经过了解得知,其房改房交易“三金”中的分摊公共面积房价款(

计人民币9903.98元)实际上不用交,只需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171.53元,增值收益金因房屋

未转卖,也不用缴交,遂打电话通知陈某取消代缴交易“三金”的委托,但遭到陈某坚决反对

    2007年7月11日,李某在中介陈某与房屋买方胡某在场的情况下,正式提出要求解除与陈某

的代缴“三金”委托合同,终止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,但仍遭到陈某的拒绝,双方不欢而散。

    为了把“生米煮成熟饭”,陈某于2007年7月23日,自行到银行缴交了李某的房改房的土地

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1171.53元,并自行将该房改房的《房地产估价报告书》、《房改房上市

买卖、交换缴交“三金”证明书》、《汕头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核准申请表》等文件扣留,拒

不交给李某,双方发生纠纷。李某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提出要求

陈某退还6000元委托金及陈某自行缴交的房改房交易“三金”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的仲裁请求。

自酿苦果代缴“三金”款项打水漂

    面对这宗新类型的仲裁案件,仲裁委领导非常重视,仲裁庭走访有关房产管理部门,了解

关于当前房改房“三金”缴交的详细情况,经开庭审理后认为: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李某于

2007年7月11日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:

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。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除不可归责该当

事人的事由外,应当赔偿损失。”本案中,李某于2007年7月11日明确提出要求解除委托合同,

终止双方委托代理关系,陈某却仍于2007年7月23日自行去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而事后又

未经李某追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:“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

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,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,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。未经追

认的行为,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”的规定,2007年7月11日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,陈某自行代

李某缴交的房改房交易“三金”费用应由陈某自行承担,而且陈某还应退还李某已付的6000元

委托金。

    裁决后,陈某追悔莫及,自认倒霉,但还是自动履行了裁决,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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